释义 |
杀生与夺
杀:杀戮。生:生存。与:给予。夺:剥夺。《荀子·王制》:“贵贱杀生与夺一也。”后以“杀生与夺”喻指生死赏罚的大权。《北史·穆提婆传》:“自外杀生与夺,不可尽言。”亦作“生杀与夺”。《元史·张珪传》:“盖生杀与夺,天子之权,非臣下所得盗用也。”亦作“生杀予夺”。宋·徐度《却扫编》卷上:“唐之方镇,得专制一方,甲兵钱谷、生杀予夺皆属焉。”夏衍《包身工》:“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,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,所以在这种地方,他们差不多有生杀予夺的权利。”亦作“生死与夺”。《晋书·刘聪传》:“今王沈等乃处常伯之位,握生死与夺于中,势倾海内。”亦作“生死予夺”。《明史·董传策传》:“嵩以蔽欺行其专权,生死予夺惟意所为。” |